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在保持总体平稳运行的同时,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对当前稳增长调结构造成了很大压力。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10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公告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统一了政策口径、明确了后续管理要求。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加速折旧涵盖了生物药品、专用设备等5个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提高。
该负责人提出,我们也要看到,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资本市场支撑力度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严重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税务总局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在经济转型和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和研发投入,这是国家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政策内容,凸现了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
同时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范围,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