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财税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力度。 意见要求,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统筹研究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落实国家支持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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