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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8/7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的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要点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达标标准为500万元,连续12各月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认定的将强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达标申请认定的处理流程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的规定办理。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以及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纳税人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需先进行辅导期管理。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若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