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后原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征收范围及政策变化
原政策: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案例: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纳入增值税扩抵范围,今年7月将2008年9月购进的一台机床出售,取得含税收入60万元。
按照原政策,当月按简易办法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0÷﹙1+4%﹚×4%×50%=1.15(万元);征收率调整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0÷﹙1+3%﹚×2%=1.17(万元)。
操作提示:
原政策是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所使用的征收率是一致的。即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时适用的征收率是4%,计算应纳税额时适用的征收率也是4%。用公式表示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50%。新政策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所使用的征收率是不一致的。即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时适用的征收率是3%,计算应纳税额时适用的征收率是2%。用公式表示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这与前面两类不同,纳税人必须十分注意。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上述货物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