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电信业如何缴纳增值税(三)
提供电信业特殊服务的涉税处理
案例
丙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110万元;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30万元。与此同时,该分公司当月还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通过国家规定的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636万元,其中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为530万元;
2.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00万元;
3.以积分兑换的形式赠送电信业服务,给客户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税合计400万元;
4.通过卫星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15万元。
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50万元,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假定该分公司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依照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电信业提供下列特殊服务,可按以下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据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150×(515÷1.03+400+300)÷[(1110÷1.11)+(530+636-530)÷1.06+300+400+(515÷1.03)]≈64.29(万元);
2.销项税额=1110÷1.11×11%+(530+636-530)÷1.06×6%=146(万元);
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的增值税=146-(150-64.29)=60.29(万元);
4.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的增值税=515÷1.03×3%=15(万元);
5.当月合计应纳的增值税=60.29+15=75.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