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电信业如何缴纳增值税(二)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涉税处理
案例
乙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18万元;提供彩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12万元;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424万元;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636万元;提供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742万元。同时,该分公司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还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给客户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价税合计106万元。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38万元,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依照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电信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318+212+424+636+742+106)÷1.06×6%-38=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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