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电信业如何缴纳增值税(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对于电信业来说,自6月1日起,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成为新的课题。接下来的几天小编将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涉税处理
案例
甲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220万元;出租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取得价税合计服务收入555万元;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取得价税合计服务收入888万元。另外,该分公司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还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给客户提供基础电信服务价税合计333万元。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0万元,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依照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电信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220+555+888+333)÷1.11×11%-200=1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