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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
作者:南宁国税…    文章来源:黄婷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4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

各位亲,税务总局发布2014年第27号公告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大家在开发票的时候要注意了。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
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
201471日起启用,20151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