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您现在的位置: 广西畅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信息中心 >> 成功案例 >> 正文
 
贷款方式投资企业税负减轻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7


贷款方式投资企业税负减轻案例

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25%的所得税率.

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x25%=50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50x10500万元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

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00-15万)x25%46.25万元

实际税负为:46.25万÷200x100%23.13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46.25 x10462.5万元

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25%降为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