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我公司与南宁市**饲料原料经营部签订了代理记账协议,该经营部的经营范围:花生麸购销,兼营豆类零售。 我公司会计人员小周到税务局为该经营部代开销售发票时,发现该经营部所经营的“花生麸”(增值税征收条例第15条)属于征税范围的农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免税范围,小周立即与该经营部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建议更改经营范围,把经营“花生麸” 更变成“花生粕”,以符合免税条件的农产品。 经过经营部的负责人同意,我公司商务部小黄负责把该经营部的经营范围到南宁市工商局更改成“花生粕”的购销,会计小周到税务局就顺利为该经营部代开销售发票了,到目前已代开了上百万的销售发票,并且全部享受免税的优惠,为该经营部节税约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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