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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又有新规!这些发票不能再报销!会计们快把此文转发给同事!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0/19


2017年财会行业新规不断,从10月1日起,环评资质取消!从会计证暂停考试到发票改革,各种政策不断,财务人注定在学习的道路上不能停下,尤其是以下发票方面的工作,必须注意发票报销事宜。

 

  

  一、哪些发票不能报销

 

  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二、最新发票使用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三、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1、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3、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4、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

 

  5、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例如:在商场买了几支签字笔,几本笔记本。

  7月1日之前,笼统开具”办公用品“名称的发票;

  7月1日之后,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6、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四、五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2、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3、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4、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答: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5、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五、小贴士

 

  1、普通发票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2、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六、发票违规后果严重

 

  2016年10月,全国上线运行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采用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成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管控税收风险、加强信息共享的主引擎、大平台、信息池和安全阀。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纳税人识别号,让所有纳税人以唯一身份进入数据库。

 

  这样企业的任何事项均会留下记录,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也会追踪企业的资金流、票据流等,追查同一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以及是否购买假发票入账,一目了然。

 

  所有商品在税控系统里都有商品编码,让所有商品带上唯一标识进入大数据库。

 

  任何商品都不能开出笼统的“办公用品”名称发票,物品少的直接开商铺名称,多的开汇总“办公用品”发票后,也必须使用开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这样企业购进的货物和出售的货物通过编码可比对,若进的是烟酒、奢侈品等,而开具“办公用品”类别下的货物名称,发票底账系统就会比对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