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实务操作(三)---发票开具与其他
发票开具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其他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除了财税〔2014〕57号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的政策外,原适用3%征收率的政策及各项操作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