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实务操作(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在2014年8月申报期进行2014年7月所属期申报时,应按照以下方法填写纳税申报表: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3列、第5列、第9列。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4列、第6列、第10列。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2%)]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填写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1列、第3列、第5列、第9列。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2列、第4列、第6列、第10列。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